辽海危防〔2009〕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进一步规范辽宁辖区《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签发工作,保障船舶及其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辽宁海域环境的公共利益,我局对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为船籍港在辽宁地区的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国内保险机构进行了备案管理。现将已向我局备案的保险机构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经辽宁海事局备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名单.doc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