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执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局对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为船籍港在辽宁地区的船舶承保油污(包括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险的国内保险机构进行了备案管理,并于2009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公布辽宁海事局对国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备案管理情况的通知》(辽海危防[2009]157号)。该通知发布后,又有部分保险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现将经备案的相关保险机构增补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经辽宁海事局备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增补名单.doc
二○○九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