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相关要求的通知
 
2009年07月10日    历史浏览人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申请及办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我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近期办理《证书》工作实际,我局决定对辖区适用船舶办理《证书》所提交材料进行规范和明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提交的材料

(一)“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正本(按照《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出具)。该证明须包括以下内容:

1. 保单号;

2. 保险证明呈送对象(即辽宁海事局);

3. 船名;

4. 船舶编号或呼号;

5. IMO船舶识别号(若适用);

6. 船籍港;

7. 船舶登记所有人;

8. 船舶登记所有人主要营业地址;

9. 证明具名船舶具有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要求的有效保险单或其他财务担保的条款;

10. 对可能出现提前中止保险的情况,提前三个月通知辽宁海事局的说明;

11. 保证期限;

12. 保险人或担保人名称;

13. 保险人或担保人主要营业地;

14. 签发时间;

15. 保险人或担保人公章及签名(章)。

(二)保险单复印件,如果该保险单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单位标明额度,应同时标明特别提款权额度;

(三)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五)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加盖公章;

(六)委托申办人进行《证书》申请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七)申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对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证书》,但在申请材料中未包含有效保险单复印件的船舶,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向辽宁海事局补送(寄),否则将影响其《证书》有效性。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我局危防处联系。

联系人:张晓慧

联系电话:0411-82622282

传真:0411-82625031

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

邮编:116001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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